乡政府有权利统一保管各村委会的公章吗

如题所述

乡镇政府统一管理村委会公章不合法,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是高度集中的村级行政化管理体制的回归,并不是什么创新。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就明确定位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及其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村委会公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是村民委员会行使自我管理职权的基本手段,在村民自治体制下只能由本村村民自治组织进行管理。乡镇政府统一管理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已经超出了对村民委员会指导工作的职权,属于严重侵犯村民自治管理权利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52号文件转发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明确指出,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印章和印章使用的管理,既要严格遵守印章管理规定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又要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这就明确无误地说明了村委会印章的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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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0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乡镇政府只对村起工作上的指导监督等作用,不干涉村里的具体工作,村民自治。乡政府不应该这样做。可向县政府或县人大投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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