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一、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4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一是法规、政策公开,二是行政行为公开。

  (二)平等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务员管理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体现和反映。

  三、监督与激励并重原则

  (一)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

  公务员法确立的对公务员的监督机制主要有:一是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规范公务员的行为。二是加强对公务员的考核,通过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促进公务员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三是确立了惩戒制度。四是规定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确立了引咎辞职制度。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五是对公务员的回避制度作了规定。回避的种类包括公务回避和地域任职回避,回避的形式包括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六是对公务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作了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与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二)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

  公务员法确立的激励保障机制主要有:一是明确了公务员的权利。二是规定了公务员的奖励制度。三是在公务员的职务晋升上,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勤奋努力工作。四是规定了公务员的培训制度,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五是规定了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制度以及退休养老制度,保障公务员的工资报酬。六是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四、公务员任用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它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核心内容。“任人唯贤”是指选拔干部,“应该以坚决地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谋私利为标准。”“德才兼备”就是要求公务员既要有德,又要有才,二者同时具备,不可偏废。

  (二)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

  注重工作实绩是功绩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也就是以公务员工作实绩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五、分类管理原则

  我国公务员法既按职位进行了分类,也按品位(职务、级别)进行了分类。“行政机关”同归行政主体范畴,又经常并列使用,故也可以称之为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即可成为独立实施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局限于非政府系列的组织,如上所述,还包括并非行政机关、但又属于政府系列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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