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制员工发朋友圈的行为,是否算侵权?

如题所述

若是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上并没有标明所有员工必须要强制发朋友圈,不发就要扣工资之类的条例,那么公司以此为借口对员工的减薪、扣罚都是不合法的,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有权提出赔偿。

如果员工已经入职一段时间,公司想要全体员工按要求发朋友圈,那么可以和员工签订书面版的补充协议或者是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并把关于发朋友圈的行为写入合同中。

倘若员工看了合同之后签订了,那么后续公司就有权要求员工按照要求来发朋友圈。这样的行为就不算侵权违法了。但我想目前没有几个公司有做到这一点,员工发朋友圈都是自发行为。

要求员工发朋友圈的公司不只一家两家,但有些公司即便不强制要求,员工也会定期发。而有些公司明文规定,但是发朋友圈的员工依然少之又少,这中间的差距究竟是为什么呢?

我想更多就是公司的管理方式,若是员工对公司有认同感,真的感觉到公司的利益与个人是息息相关的,那么自然会自发、主动地发朋友圈。若是员工没有这样的感觉,那么公司的强迫只会让员工反感。

尤其是有些公司规定每天都要发一条,还有人定期抽查。甚至是需要检查手机,发送时若是把人进行了分组,这样也是要被扣绩效的。这种行为简直就是触碰了员工的底线,有多少人能忍受?

有些公司动不动就上升到企业文化的高度,不发朋友圈就是不认同公司文化,就是不符合企业要求,还想要以此来作为辞退员工的理由。对于这样的公司说得不好听一些,很难有前景和发展,不用等被辞退还是自己趁早走人比较好。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1-17
有过被公司强制发朋友圈的经历吗?
最近有一个案例上了网络热搜↓↓↓
广州裂变学院管理有限公司一位员工告诉记者,他们被公司强制要求——
“工作号微信朋友圈每天至少发三条,私人号微信朋友圈每天要求至少发一篇,每周二例会检查。”
员工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个人隐私。
员工:私人微信朋友圈
至少每天转发一篇与公司相关内容
根据该名爆料员工提供的一份文件显示↓↓↓
■ 员工工作号微信需要每天至少发三条朋友圈,内容为产品、招生、干货、个人生活等。
■ 私人号微信朋友圈至少每天转发一篇与该公司相关内容。
■ 如果当天忘记未发,第二天可以补齐,但不能累计到第三天。
■ 每周日检查数量,缺一次,乐捐10元,作为团建活动经费。
该公司一位营销人员向记者证实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并表示系公司内部文件。针对文件内容提及的强制发朋友圈到工作和私人微信号中,他表示只要求营销系统的人做,对非营销系统不强求。
公司:是希望训练他们善于表达
对此,该公司创始人宗毅回应称↓↓↓
由于现在都是自媒体时代,如果没有表达能力,未来是不符合时代要求。让员工转发到朋友圈是希望训练他们善于表达——
■ 对于朋友圈的内容,并没有强制要求,只是希望他们“善于表达”。
■也没有对员工朋友圈进行考核,原因是“每个人能力太(参)差,考核有难度。”
专家:员工可以拒绝
若因此被辞退,公司属于违法
《检察日报》评论文章称,该公司通过强制手段将员工的私人朋友圈“据为己有”,恐怕多有不妥。
强制员工发朋友圈
在劳动法上很可能不被支持
从客观情况来看,公司不仅出台文件要求员工将相关信息发到朋友圈,还规定每周将例行“检查”,已经对员工构成了强制。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之前未就有关工作内容作出约定,此时强制员工发朋友圈的要求就属于对工作内容的变更,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加以变更,要经过民主程序,不是公司一方说了算,公司单方面的要求在劳动法上很可能不
  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不算侵权的,但是如果您不想利用朋友圈发广告,您可以根据合同和《劳动法》来反对公司的这种行为。  如果公司强迫员工做工作职责之外的事,是属于违法的,员工是可以拒绝的,并可以依据劳动法第38条被迫辞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2-01-26
公司要求员工发朋友圈不合法,当然算侵权。
法律分析
侵权是指侵害他人权利或利益的行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前者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在国外学者关于狭义的侵权行为的各种观点中,比较典型的是三种学说:一是过错行为说,该说从行为的角度揭示了侵权的概念。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过错。英国学者福莱明指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莫里斯认为:“如果简单地概括侵权行为,可以说是私法上的过错”。二是违反法定义务说。该说主要是从违反法定义务的角度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例如,英国著名学者温菲尔德从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相区别的角度,给侵权行为下了一个公认为最完备的定义。他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办法,就是对未清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因而侵权行为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三是过错责任说,该说认为过错只是导致侵权责任承担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3个回答  2020-08-18
算。因为员工发不发朋友圈是员工自己的自由,所以公司强制员工发朋友圈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员工的自由选择权。
第4个回答  2020-08-18
我觉得这算是侵权吧,如果在工作时间期间用工作号发朋友圈,这样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强制员工发私人号的朋友圈,这样的行为可以算是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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