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一个关于农村自留山法律问题!!

今天在我村(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大路边镇浦东小水村)发生一件这样的大事:在一伙流氓(约40多人,圴带水管、管制刀具)的保护下,某矿山老板带领他的工人,强行进入我村一村民自留山中,修路开矿。该村民上前阻拦,双方僵持,
形势十分危急。该村民家人打110向当地公安局报警,而公安局竟拒绝出警。后来由村民在外打工的家人打到省公安局报警,下压到清远市,再由清远公安局压到当地公安局,他们才出警
。此时已离最初报警时间近一小时了。在警察到来之前,那伙人似乎收到风,走掉了。
请问:1、作为报案当事人,是否有权知道警方不肯出警的原因,是否有权要求警方给个解释?
2、那矿山老板未曾得到该山主的同意,强行开矿,触犯了哪些国家法律?
胡律师,你好!非常感谢你的回答!!
2、不是应得到山主同意~~开矿修路都要有国家批准的~看他的文件全不全~是不是合法的了~~你们那的自留山应该是归集体所有的~~应该集体决定~
我们那的自留山应该是归村集体所有的,但与耕地一样,也实行了承包,具体分包到户了。因为我们村都是同一个姓的,当年分山就大家集体商量好的,就大家都清楚哪里是分界线,哪块是哪户的山,然后大家要用木材的话就都在自家分的山上砍伐。按说是应该有个山民证之类的,很可惜没有,所以,就没有在法律上的有效证明,但我觉得这是一个存在事实,山主应该拥有该山的使用权。
我想再问:
1、如果想取得法律上的有效证明(如山民证之类的),应该通过什么途径?
2、那开矿的人是私人来的,他要在那山主的山上开矿,是否应该得到山主转让使用权?双方要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开采,在 法律上是否合法?
谢谢!!

1、如果想取得法律上的有效证明(如山民证之类的),应该通过什么途径?

回答: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你说实行了承包,也就是说,山主已经拥有了该自留山的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所以山主的承包权应该在县政府有登记的。(所谓的山民证)

2、那开矿的人是私人来的,他要在那山主的山上开矿,是否应该得到山主转让使用权?双方要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开采,在 法律上是否合法?
回答:首先开矿人要有开矿的权利,即矿产局的开矿书。并且需要通过村民赞成,不仅仅是山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最后,给山主进行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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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5-31
1、你们有权知道~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反映~不行一直往上找~
2、不是应得到山主同意~~开矿修路都要有国家批准的~看他的文件全不全~是不是合法的了~~你们那的自留山应该是归集体所有的~~应该集体决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6-14
支持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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