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9610模式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吗

如题所述

1. 9610模式概述
9610模式是指B2C(企业对个人)出口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也称作“集货模式”。这种模式下,商品从境内企业直接邮寄到境外消费者手中,通关手续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
2. 9610模式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综合试验区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若符合以下条件,可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的相关信息;
-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此外,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为4%。
3. 9610核定适用条件的解读
- 出口货物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可进行核定。这意味着,只有未取得进项税票、享受免税不退税政策的企业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对于能够取得进项税票的企业,由于可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并退税政策,通常无需核定。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6号公告旨在解决无票采购企业的问题。
- 企业必须是综合试验区的跨境电商企业。截至2022年1月,已有132个城市被纳入综合试验区范围。具体城市列表可查阅相关官方资料。
- 如果企业的采购包含有票和无票两种情况,且希望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带来的4%利润率优惠,建议设立两家独立的公司进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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