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协议

如题所述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起因于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事件,促使监管机构关注国际银行业务的监管问题。20世纪70年代,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应用于银行领域,其中社会利益论认为管制是保护公众利益、减少市场破产成本的手段。银行业务的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是引入管制的关键,银行的高风险特性源于其自然垄断性、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问题。


1975年,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强调国际银行的监管不能逃避,并规定母国和东道国的共同责任。1983年,修改后的协议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职责。然而,早期协议在具体监管标准上存在不足,各国监管独立进行,未能体现充分监管原则。实质性的进步出现在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该报告将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引入风险权重计算,确立了资本充足率标准,标志着监管视角和重心的转变,从银行体外转向体内,从责权分配到资本充足性的监控。


报告还强调了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通过动态监管,结合资产风险权重,防止银行逃避资本监管。《巴塞尔报告》的出台,标志着资产负债管理向风险管理的转变,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准则,各国监管机构普遍接受并参考其原则。


扩展资料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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