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确保其规范行为和风险防范,促进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了以下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地方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等。地方财政部门作为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体系、财务信息等进行监督和指导。


财务登记是首要环节,地方金融企业在工商注册后30日内需向财政部门登记,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企业如有变更,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解散或撤销的,应立即注销财务登记。


财务监管涵盖了风险预警、内部财务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分析、重要财务事项报告等多个方面。企业需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定期编制并报告财务信息。任何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变化的重大事项,都需及时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财政部门还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监管,包括年金方案审批、绩效评价、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等,确保其合规经营。同时,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严格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总的来说,本办法旨在通过财政部门的有力监管,确保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健康和稳定,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扩展资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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