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认证系统的所属期可以调整么

如题所述

发票认证系统的所属期可以调整么
当月勾选认证的发票是留到下月抵扣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通常是指认证发票次月15日前,申报上月增值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相当于当月认证的发票,当月应作进项税额抵扣账务处理,至于当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作为留抵税额,留待下期抵扣,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即使下期仍然没有抵扣完,可无限期向后结转,直至企业注销.
当月开具发票勾选上个月的会计处理
当月开具的发票可以勾选认证为上个月的做会计处理
对于当月勾选认证的发票次月抵扣,可以这样做:
借:库存商品等(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蓝字)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红字)
当月勾选认证的发票是留到下月抵扣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发票认证系统的所属期可以调整么?综合以上所述,根据小编老师针对公司发票认证系统的相关介绍,相信学员们对于公司当月的发票没有及时认证的话可以留到下个月进行认证抵扣,甚至是可以向后期进行认证抵扣的;在本网站上还有很多相关的资料是可以免费学习的,感兴趣的同学们都可以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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