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玉晶是坐着上班还是站着?要不要穿无尘服·?

如题所述

你好,我在厦门电子厂上过班,你说工资高,那也不算很高,工资高也是加班加出来的。要穿无尘服上班那是真的,不过也不是百分百,电子厂要穿无尘服上班的大概占百分八十左右。

首先厦门是一个美丽的城市,有美丽的厦门大学,也有美丽的厦门女生。经济发达的厦门自然电子厂是很多的,这里有来自全国各地的人来打工,一个原因除了工资还可以之外,主要是这里的天气也是非常的好,冬暖夏凉的。那么这里的工资大概在什么水平呢,只能说平均是在五千左右,消费水平在工业园不高进了市区就很高。

一般的电子厂会要求穿无尘服,比如做手机电子产品的厂,然而穿无尘服也不是全密封的那种,可以露脸出来的。穿无尘服的厂要比不穿无尘服的厂工资高一点,车间是有空调的,不用担心穿无尘服很热会难受。其实穿无尘服也有一定的好处的,那就是自己的衣服不容易弄脏,不会直接沾到一些油漆,等溶液。

我在厦门工作了两年,我们厂的工资水平在4000到7000这样,努力加班天天不休息有可能拿7000块,正常的都是在5000。工资的多少还要根据岗位不同,职称不同来定的,像员工只能拿加班费,组长以上的可以拿津贴和岗位补助,一般补助有500到2000块钱。但是他们的工作和职责就更多,还要承担很大的压力,做不好时会被批评。

我对厦门的感觉还是不错的,但厦门的厂也不都是工资很高,也有三四千块钱一个月的。这座城市是充满挑战的,也有很大的机遇,只要自己够努力就可以在这座城市里打拼出一片天。来厦门工作工资不一定是很高,也不一定都穿无尘服,但努力就一定能实现梦想,希望你多了解一些厦门的信息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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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玉晶光电是一家电子厂,上班是坐着上班的,我老婆刚来厦门的时候进的第一家电子厂就是玉晶,在玉晶上班做作业员要穿无尘服。别人的眼里,玉晶的工资很高,其实不管在那个电子厂,工资都是与自己的工作时间挂钩的。如果这位朋友想去玉晶光电上班,而你又不是一很乖乖的孩子,我认为那家电子厂,不适合。。。在玉晶有强迫上班的事情,里面的领导看你是新进去的,都会个你个下马威!!!我老婆本来是个很自信的女孩子,进去一月后,完全变了个人一样,天天只是上班,做什么事都没什么信心,对我的关心也越来越冷。请思考下。。。有点像非人间的思想孽待。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12-23
如果说在厦门已经上班主要是看你做的哪方面的工作了,如果说是做文员或者质检,一方面主要是做着,车间里是要穿无尘服。
第3个回答  2020-09-22
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相比于标准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只要保证劳动者有必要的休息,就不存在是否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支付加班费。此类工时工作制的设置,一方面使企业能更灵活、自主的进行工作安排,有效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另一方面,也能有效保障劳动者收入,避免劳动者遭受可能的闲时裁员和降薪。

对于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适用,《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显然,企业对员工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且该工时工作制也仅适用于特定岗位人员。

然而在实务中,因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申请难度较大,能够获得审批从而适用此类工时的企业及其岗位相对较少。为增加灵活用工,有些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劳动者的岗位性质特点,在未经审批的情形下,与劳动者直接或间接约定了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适用。那么,对于此类未经审批的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适用,从司法实务角度上来说,是否有效?针对此类争议,笔者检索了近几年各地法院的相关生效判决和地方性规定,发现实务中存在着两种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直接影响劳动者的休息权和报酬权,关系着劳动者的根本利益,为避免滥用,此类工时工作制的适用必须以行政审批为前提。未经行政部门审批即擅自适用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属于违法行为,此类适用是无效的;劳动者可按标准工时主张加班费,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也有权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1]这是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大部分地区法院所持的主流观点。福建省高院在钟久松与玉晶光电(厦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再审提审判决书(案号:(2013)闽民提字第110号)中明确表述“法律规定对不定时工作制实行审批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休息权利,若允许以约定规避审批,有违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之意”。上海一中院在(2016)沪01行终252号判决书中也有类似认定。笔者查询了近几年的各地法院判决,很多法院均支持此观点,比如(2017)京01民终5231号, (2016)黔0302民初3640号,(2015)泰中民终字第00247号,(2015)绵民终字第1844号和(2014)泉民终字第612号等。

但有意思的是,在此主流观点之下,很多地方法院从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劳资双方契约自由原则角度,对此争议认定又作了不同程度的让步:

很多省市在司法实务中认为:即便未经审批的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无效,法院仍应在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岗位特点等因素下合理计算加班费,而非简单按照标准工时计算加班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主张由于劳动者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无法对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仍然应当认定其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依据标准工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或者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或者其上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已办理了相应岗位、工种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手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计算加班费时,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合理认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主张由于劳动者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无法对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的,在计算加班费时,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认定。”《广东中山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第4.5条规定,“【非标准工时制加班工资的处理】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办理综合计算工时与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仍然应当视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但法院在裁决纠纷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计算加班工资: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确具有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二依据标准工时计算加班工资等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三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四其上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已办理了相应岗位、工种的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宁中法[2009]213号)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办理综合计算工时与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仍然应当视为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裁决纠纷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计算加班工资: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确具有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特点;2、依据标准工时计算加班工资等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3、工作时间无法根据标准工时进行计算;4、其上级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已办理相应岗位、工种的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2018)川08民终17号和(2015)绵民终字第1846号生效判决也均是遵循这一原则确定劳动者的加班费。

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约定不定时工时工作制且当时该工时经审批,后企业未及时申请审批延期,这种情形下,该工时的适用也不必然无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一中民一终字第0742号判决书中明确,因相关法律并未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到期后如何确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的合意为基础,劳动合同缔结时双方约定采用不定时工作制且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不应随意更改劳动合同内容。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审批过期,不影响该工时的适用效力。该案例于2015年在《人民法院报》作为参考性案例被公布,此后也成为部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参照。

针对未经审批的不定时工时制适用效力,第二种主流观点认为,如企业和劳动者对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适用有书面约定,且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和岗位也符合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特点,那么这种适用即为有效;而行政部门的审批仅是一种行政行为,属于管理规范性规定。如果未履行行政审批,仅是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范,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由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这并不影响劳动者与企业就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所达成条款的效力。[2]

基于此观点,部分省市直接作出了“按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处理”的规定。《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虽未办理不定时工作制审批,但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以及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按不定时工作制处理,对其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其他符合不定时工作岗位的,可参照上款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问题的座谈纪要》第15条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劳动者劳动量的工作制度。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用人单位按照行业惯例对收发人员、清洁工、水电维修工、锅炉工、保安、宿舍看护员、门卫、环卫工、运输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主张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加班报酬的,不予支持。” 更有甚者,珠海市直接取消了不定时工时制的行政审批要求,由企业对符合不定时工时岗位自行决定是否实行特殊工时制。《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劳社办〔2009〕40号)规定,“不再受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申请;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符合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中关于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4个回答  2019-09-22
有站有坐,这里管的不严,不过还是要看组长好不好,要穿无尘服的。加班多,能熬的住的工资还可以,底薪低点,每天上班正式工晚班能拿个五千八九的样子,白班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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