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0日,张某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4万元整,书面承诺一个月内归还。我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签了:担保人: xxx )。2011年5月9日,债权人将张某和我告上法庭,要求我和张某共同归还债权人4万元和全部利息一共45000余元。
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我承担应该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应该是从2009年6月10日开始的6个月,就是到2009年12月10日为止。到了今天,我的担保责任应该早就免除,请问这样的话,我的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第一:是我是不是应该还承担担保责任?这个我自己查了《担保法》,按照我的理解应该是不用负责了的,不知道各位懂法律的大虾们怎么看。
第二:我只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和传票。原告的借条的复印件没有看到,请问像这类型的借款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作为被告,原告提供的所有证物是不是都应该提供一份副本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