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诉讼答辩状(我是担保人)

2009年5月10日,张某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4万元整,书面承诺一个月内归还。我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签了:担保人: xxx )。2011年5月9日,债权人将张某和我告上法庭,要求我和张某共同归还债权人4万元和全部利息一共45000余元。
按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我承担应该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应该是从2009年6月10日开始的6个月,就是到2009年12月10日为止。到了今天,我的担保责任应该早就免除,请问这样的话,我的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第一:是我是不是应该还承担担保责任?这个我自己查了《担保法》,按照我的理解应该是不用负责了的,不知道各位懂法律的大虾们怎么看。
第二:我只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和传票。原告的借条的复印件没有看到,请问像这类型的借款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作为被告,原告提供的所有证物是不是都应该提供一份副本给我?

关于第一问题:首先,我国担保法对于保证责任分为两类,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由于你没有和债权人约定哪种保证责任,因此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你承担连带保证,另外由于你们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依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你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从2009年6月10日开始计算,到2009年12月9日止。其次,保证责任期间和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债权人在连带保证责任期间向你主张保证责任,才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对于本案由于债权人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未向你主张保证责任,那么你对这笔债务的保证责任就已经结束。总之,你对此笔债务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第二问题:作为被告的你,法院在向你送达诉讼状副本、传票以及应诉通知书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附带向你提供原告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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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02
答辩状中写:保证责任期间超过,保证人已经依《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免除保证责任,而且保证责任期间没有中断.因此,保证人责任已经被法律免除,不再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他内容可以不写.
第2个回答  2011-06-02
法院对于答辩状没有要求必须写得多么流畅或者多么有文彩,在答辩状中你只需要表明你的主要观点就行,详细的阐述可以在庭审中的辩论阶段提出,或者提交书面代理词时详细阐述。在答辩状中你只需要写明你上面第二段所写的内容,再强调一下你的半年担保期限届满时债权人一直没有要求你履行过担保责任就OK了。
对于担保责任,只要在担保期限内他没有要求你履行担保责任,那么期限过了担保责任就免除了,所以他找过你没有或者有没有找过你的证据你才清楚。对于证据材料,现在法院是没有要求必须送一份证据副本给对方的,如果你需要,可以随时到法院找承办法官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材料。
第3个回答  2011-06-02
建议你到当地找律师帮你写比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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