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检查建议和两项制度内容

如题所述

一号检察建议是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国家教育部发出的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而两个制度分别是《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

一、一号检察建议

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二、两项制度

1、《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根据该意见,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学校在拟聘用人员入职前应进行查询,如果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对于在职的教职员工,如果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应立即停止工作并解除聘用合同。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在认定教师资格前也应进行查询,如果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不予认定。

教育部将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并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查询服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拟聘人员和在职教职员工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查询或仍予以录用的情况,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外,高校教职员工以及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也参照该意见执行。这一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教职员工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

2、《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

根据该意见,当有关报告义务主体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危险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同时,相关单位和机构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受害未成年人时,也应保持高度警惕,并按规定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立即接受,并进行初步情况了解。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依法受案审查;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在受案或立案后的三天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此外,《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强调了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责任。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立案。

对于需要保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委托或联合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等提供救助。对于未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予以训诫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惩处。对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未成年人,可以代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号检察建议和两个制度的价值体现:

1、提升法治教育水平:该建议强调了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包括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强对环境等问题的关注。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尊重,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素质。

2、预防性侵害教育:针对校园内发生的老师性侵未成年学生的案件,推动了来自教育部的检察建议书,以此推动校园安全建设。这不仅有力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犯罪行为。

3、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检察建议将以其内在的制度优势逐渐发展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监督方式,其精神和内容将覆盖所有的监督领域,成为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抓手。

4、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权威:通过强制报告制度,可以鼓励各行各业加强自我管理,提高自我监督意识和能力,预防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5、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两个制度的实施能够有力地保护弱势群体、预防犯罪,提高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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