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孩子父母向暂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借读申请。
参照《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凡随在我市务工的父母在我市暂住、拟到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可由其父母向暂住地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借读申请。
参照《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申请借读时,须准备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原件;
(二)暂居住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暂住证;
(三)务工证明(下列三种务工证明之一即可,用人单位出具的经当地就业部门核准的招(聘)用工备案手续;从事个体商业活动的出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由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四)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学证明。
参照《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小学毕业的,可直接升入对口初中就读,对口初中容纳不下的,由学校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
扩展资料
参照《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就学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具体办法按《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参照《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在已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免收借读费和杂费;在未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地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照“一费制”的办法收取就学费用。
参照《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凭户口簿、流入地暂住证、就业情况证明、子女在流出地就学情况证明等材料,由暂住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参照《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登记表和电子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参照《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副号,主号的号码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副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因故没有学籍号码的学生,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学籍编码方式编写学籍号,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放号。
转学、借读、休学等学籍变动均不改变学籍号。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学校借读的,给予建立借读学籍。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参照《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学生借读办理程序: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在读学校同意后出具学生在读情况和同意借读证明;学生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借读学校并开具安置借读入学通知书。
借读学校凭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安置借读入学通知书安排学生借读,并将学生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借读学籍,出具学生借读证明。
参照《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
参照《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外地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借读学籍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原籍,电子档案留存。
参考资料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是我哥哥家孩子,在孙吴读初一,想转到哈尔滨,我家在道里,打算在道里给他找一个初中。
追答你可以参照我说的试试看 不过最好是先打个电话问问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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