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参与安置地房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老人甲为河南省驻马店市A单位离休干部,于房改前离休,离休后异地安置到河南省濮阳市B单位,并由驻马店市A单位出资购买濮阳市B单位公有住房一套。房改时,老人甲出资参与房改,并办理了房产证。房改后经历一次换发房产证,房产证上交后,A单位以异地安置参与房改不符合政策为由扣押房产证至今。

请问老人甲参与濮阳市A单位房改是否符合政策,房产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此问题应向哪个部门进行咨询

立即将有关情况如实反映给驻马店市委老干部局,如情况属实,由其协调濮阳方面解决!

按照国务院易地安置有关规定,此住房产权应归驻马店市A单位所有;老人甲出资参与房改并办理了房产证,并无有关政策依据;河南省濮阳市B单位以异地安置参与房改不符合政策,在严格意义上并无不妥。

虽然,很多地方的离休干部住房,通过房改都卖给个人,但国家并无相关政策,仅仅是本单位内部行为,是否合法仍待商榷!

老人甲并非河南省濮阳市B单位离休干部,才会出现目前比较尴尬的局面。

所以,建议以化解老人甲和河南省濮阳市B单位之间的矛盾为首要任务,委托驻马店市委老干部局主持协调工作,驻马店市A单位、濮阳市B单位、濮阳市房管部门参与,共同协商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为上策!

如果上诉法院,胜算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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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24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解决
纵横法律网 丁光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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