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赔偿

你好,我是合肥兴东纸业的一名工人,我在工作当中,右手食指被机器打断了食指的三分之一(指甲那节)在通过医院治疗,指甲那节接上了,我想知道算不算残疾?(没去鉴定伤残)不错,手指治疗的费用都是厂方的,可在医院的生活费都是我自己的,在我出院那天,我向厂方索要我住院9天的生活费,营养费,可厂方负责人却说以后在说,出院在家等了有个把星期,没见厂方领导人来我家中探望,和商量赔偿问题.于是,我找到工厂,首先找到主任,主任要我去找经理,经理叫我去找厂里负责工伤的责任人,可责任人却说,我做不了主,叫我在家等着,他始终不给答复,总是一句:“好了在说·以后在处理,厂里又不是你一人······”就这样连跑了天趟,厂里才拿了500元给我,我问他是什么钱?他说:是你住院期间领导的慰问金,人人都有。现在我就想知道我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的工伤赔偿有哪些?出院之后的生活费,营养费,误工费,是多少?详细一点最好·····

苏义飞律师整理合肥工伤赔偿项目有:
一、医疗费:凭医疗发票计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①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工伤发生前12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间
①《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四、前往统筹地区外的食宿费用
①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二、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前往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费用标准。
五、住院护理费:合肥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80%×住院月数
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六、生活护理费:合肥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相应百分比×需护理年数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对应伤残等级月份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③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伤残津贴(一至六级伤残,按月支付):本人月工资×相应伤残等级比例×12个月×领取的年数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与伤残津贴不能共存):3787元×相应伤残等级月数
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
②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与伤残津贴不能共存):3787元×相应伤残等级月数
①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②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十一、辅助器具费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辅助器具维修费
①《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十三、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①《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②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③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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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2
1、是属于工伤,但是必须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单位申报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内申报;职工应在一年内申报,过期不受理)
2、算残疾,但必须通过劳动部门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你鉴定的等级才定你该享受的待遇。
第2个回答  2011-06-12
首先要求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单位申报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内申报;职工应在一年内申报,过期不受理)
算残疾,但工伤认定后,要作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你鉴定的等级才好说你该享受什么待遇。追问

就算我去工伤鉴定了,哪些营养费,生活费,务工费,应该都有把····在我不能劳动工作的情况下,这些费用是不是都存在?谢谢?

追答

你不能工作的情况,属停职留薪期,在这个期间的相关待遇,如同上班,没有所谓单独的误工费和生活费,工资奖金与你上班一样拿。

追问

可我出院拆钉期间的三个月有没有营养费,生活费·····

追答

住院期间有伙食补助费,生活费的确没有,因为公司已按你正常上班支付你工资了,没有理由和法律依据,还在支付你生活费。
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因字数有限,详见条例。

追问

营养费有没有

追答

住院的伙食补助费中含了营养费,没有单独的营养费的规定。如果评上伤残等级,在伤残补助金中含营养费,若没有评上等级,法律上没有,至于单位是否考虑,取决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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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1-06-12
你好!可以要求做工伤鉴定。如需法律帮助,可与我电话联系,到本所见面详谈。
纵横法律网 张梅律师
第4个回答  2022-08-27
法律分析:合肥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是: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1、医疗费;2、康复费;3、伙食补助费;4、交通食宿费;5、护理费;6、停工留薪期工资,7、伤残辅助器具费;8、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9、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0、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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