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规定说员工不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就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吗

我在一家国家单位做保安,上班了两年,但是都没有和我签合同,没有买社会保险。后来我去劳动局投诉,需要60个工作日才给我答复。在没有劳动裁决下来前,我们单位在9月份要我们补签合同,但是我没有同意。 后来他们把我叫到办公室 威胁我 在一份《参加社会保险确认涵》上签字。 内容是这样的:
张某某;
我公司将于近期给本公司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请你于2010年11月30日前答复是否愿意参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不参保,我公司将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签字:::他们要我这样子签字在,(本人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故同意与科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切责任自负。
我后来没有签字。 在这里我想知道不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就可以开除工作者吗?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不愿参加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辞退、开除劳动者),相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炒单位鱿鱼)并且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如果你不愿在该单位工作了,那么你不用管那么多事情,直接快刀斩乱麻,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单位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以及根据你满二年不满二年半的工龄支付你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或者根据你满二年半不满三年的工龄支付你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由于已经超过了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而无法维权。

  如果你还愿意在该单位工作,那么根本不需要签《参加社会保险确认涵》,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需要和你协商不需要征求你的意见而是单位必须主动缴纳的,即使劳动者要求单位不要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也无权同意,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不能免除。因单位未签合同已经超过一年,你可以依法要求单位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补缴之前两年的社保并开始缴纳当前的社保。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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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6
首先,劳动法中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员工不参保就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法中有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从社会保险的角度分析,你本人同意参加社会保险对你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因你个人交纳的部分划入个人养老帐户,如果以后想取后这部分钱,还是可以退回来的,如果不取回来,累计到法定年限,退休后就可以领养老金了,所以建议你参加社会保险。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06
首先明确一点,劳动法规规定,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无论员工是否同意。但是如果员工不配合,拒不提供办理社保的资料(各地区情况不同,有的是就业证,有的是劳动手册),单位可以辞退员工。
但是对于你的情况,既然已经和单位闹到仲裁了,今后待下去还有意义吗?不如要求单位补偿,再换一家单位工作。你可以要求的补偿如下:
1、单位未签合同超过一个月直到一年,应支付双倍工资,最多补偿11个月工资。
2、单位不签合同违法,员工可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你上班两年,应有2个月工资补偿。
以上合计13个月工资,并且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第3个回答  2010-12-08
·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在用工之初就应当签订。如果你想离职那么可以去申请仲裁,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和不交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支付你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另外还要给你补缴社会保险。
·如果你还想在那边继续干下去,那么最好还是通过协商解决为好,因为仲裁会恶化你们的关系。不管最后仲裁的结果如何,你在这个单位再干下去都会觉得不舒服,是不是?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这部法律更偏向于劳动者,比如它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说,终身录用的意思,除非劳动者严重违法劳动纪律等特殊原因可以解雇以外,不能以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关系。
另外《劳动合同法》中还有很多的对劳动者有利的规定,你可以网上搜一下这部法律看一看。这里我就不摘录了。

补充:关于赔偿金,新的《劳动合同法》也有规定,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起算点是从该法生效之日。
社会保险,到时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要求公司补缴,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除非能够证明你因此受到损失,否则补会支持你的赔偿请求。
第4个回答  2010-12-06
他们吓唬你呢,首先合同都没签,如何交社保。举证事实劳动关系,去劳动仲裁告他们。社保是法定的,单位不交社保,是违法的,员工不愿意参保,也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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