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这个文件名的全称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不按规定载物的;
  (三)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在道路上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其他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自行车的;
  (五)牵引车辆、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六)双手离把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通行的;
  (三)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六)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八)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非法牌证和装置;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这个文件已于2014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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