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所携带的物品,在收监时,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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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机关逮捕时嫌疑人自身财物即须三日内归还。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萍乡市公安局-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