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加高额奖励,谁知道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发到[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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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研究生培养结构,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科研积极性,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及《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作为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经费来源于学校统筹的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和培养单位的经费投入以及研究生导师的经费等多项经费。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全面覆盖基本学制期内的全日制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另行规定)和档案转入我校的全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学业奖学金管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全面管理,下达奖学金计划指标,指导检查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
第六条各培养单位负责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奖学金评定的实施办法,并报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的设置
第七条学业奖学金的设置等级及额度如下表:(单位:元/年)

类 别 等 级 比 例 学业奖学金标准(1) 实缴学费(2)
资助学费部分 生活费部分
硕士研究生 一等 30% 10000元/年 2400元/年 0元/年
二等 40% 5000元/年 2400元/年 5000元/年
三等 30% 0元/年 2400元/年 10000元/年
备注:
(1)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学费和研究生基本生活补助两部分。生活费按每月发放学生。
(2)学生每年实缴学费=(年应缴学费-资助学费部分)。学费按学校要求每学年须缴纳一次。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申请制度。学校根据培养单位的具体情况下达指标,研究生向其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奖学金等级,由培养单位按规定进行评定。
第九条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除满足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习刻苦认真,科研能力强,学习成绩优异。
(三)申请学生需在其基本学制期内。

第五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除第一学年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综合成绩确定外,其他学年根据研究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在复试录取时进行。评定时重点考察初试及复试表现,思想道德情况及科研潜力。具体评定程序为:
(一)培养单位评定
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分配名额,根据综合评定的结果确定最终名单及等级,报送研究生部。
其中,推荐免试的硕士生原则上获得第一学年一等学业奖学金;硕博连读学生,进入硕博连读阶段的前两年均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中第一年获得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第二年获得博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提前攻博学生,进入博士阶段的第一年获得博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部和学工部共同审核
研究生部和学工部共同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核工作组,对拟获奖名单进行复核、备案,并将评定结果随录取通知书寄给考生。
第十二条第二、三学年的奖学金分别在上一学年末评定。第二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以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成绩为依据。第三学年奖学金的评定,以研究生第一、二学年的学业成绩为依据。各培养单位制定本单位奖学金评定的实施细则。具体的评定程序为:
(一)学生申请
学生根据评定要求,经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培养单位申请奖学金,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培养单位审查及公示
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组织实施本单位奖学金评定,拟定获奖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核工作组。
(三)研究生部和学工部共同审核
学工部和研究生部共同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核工作组,工作组根据培养单位的指标及学生表现对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及等级。
第十三条学校将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评选工作。学生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培养单位答复后,学生若仍有异议,可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核工作组提出申诉,工作组经过审核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学业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学校发放研究生生活费和研究生缴纳学费等时间,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保留学籍的研究生按其录取时确定的等级,自其恢复学籍时起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研究生若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暂停或终止向其发放学业奖学金:
(一)出国留学半年以上的学生,离校期间暂停发放,回校办理相应手续后予以恢复。
(二)申请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办理复学手续后予以恢复。
(三)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暂停发放,须其缴纳全部学费后恢复。
(四)中途退学的学生,退学后终止发放。
(五)严重违纪,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终止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0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部和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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