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的协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合肥地区市政工程行业建设、管理、科研、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建材等企事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面向基层,为促进交往,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繁荣市政行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服务。在政府与行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政府意图,并积极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为市政工程行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民政局和省市政工程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讨论我市市政行业的发展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为市行业主管部门拟定行业规划、技术、经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提供依据和有关建议;
(二)推行行业内部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的经营开发、技术合作中的有关事宜;
(三)制定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进行市政工程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开展有关市政行业的技术业务咨询活动,组织行业交流;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市政工程行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行业素质;
(六)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它活动;
(七)承办省、市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合肥地区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研、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建材等企事业单位,承认协会章程,并照章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凡对关心市政事业,热心为市政事业服务的个人,均可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向协会要求提供咨询、组织攻关、解决难题、培训人才的权利;
(四)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从协会获取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协助协会筹集经费;
(五)关心协会的组织建设,扩大协会的影响,维护协会的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为本协会最高权利机关。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负责人为常务理事)、常务副秘书长。
协会下设秘书处、建设管理部、工程技术部、企业发展部、质量管理部、设施设备部,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聘任名誉理事长;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聘任各机构负责人;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期满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任期需超过两届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捐助;
(三)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会员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学术研究、交流及印发会刊、资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分 会
第四十条 设立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和探讨施工图审查的政策、法规、规章;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制度化、规范化
建设;
(三)组织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经验交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举办技术讲座、专业技术培训;
(四)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呼声,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实行施工图审查市场的行业自律管理;
(六)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第四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的会员,既是分会的会员,又是市政工程协会的会员。
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入会的程序、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与市政工程协会的会员相同。
施工图审查分会,要制定《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工作准则》,分会会员既要遵守《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工作准则》,又要遵守《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章程》。
第四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分会设立秘书处。
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分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分会会员大会;
(三)检查分会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分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会会员单位间的关系及开展工作;
(三)处理分会日常事务及组织各项活动。
第四十三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分会会员的会费;
(二)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分会经费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分会会员会费收费标准: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分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分会经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分会开展活动使用,财务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统一监管。
第四十四条 分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终止,须经分会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审查同意。债权债务清算、财产及善后事宜处理,要在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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