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秘密暂行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一、总则

1. 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工作信息。

2. 制定工作秘密暂行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作秘密的管理,保障机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

二、管理原则

1. 依法管理原则:工作秘密的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信息的合法性。

2. 限定范围原则:工作秘密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工作信息,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其范围。

3. 严格保密原则:工作秘密涉及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4. 依法监督原则: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工作秘密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管理职责

机关、单位应当明确工作秘密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制定、调整和更新工作秘密清单,并对工作秘密的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传播或公开工作秘密信息。此外,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机关、单位工作秘密管理的监督,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工作秘密的范围和种类

1. 工作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数据、工作报告、调研报告、政策文件、内部通知、工作评估报告等。

2. 工作秘密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敏感信息、机密信息、核心信息等,具体分类标准由机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涉密信息的处理

对于涉及敏感信息、机密信息和核心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对于已经泄露或传播的工作秘密信息,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同时,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六、其他规定

1.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秘密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对于违反工作秘密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本暂行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机关、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所有。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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