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执行不能”案件

如题所述

  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途径。“执行不能”,是指在客观条件下,法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没有条件或没有能力履行,案件目前没有执行可行性的一种客观法律现象。
  网友咨询:
  如何处理“执行不能”案件?
  律师解答:
  “执行不能”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不再执行。在案件终本后的5年内,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每6个月会自动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法院将立即恢复执行。
  律师补充:
  针对人身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若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导致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难以维持日常生活的,法院会积极开通司法救助,让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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