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政策

如题所述

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1、发放对象: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编正式职工和当年1月至12月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2、发放标准:本人12月份的基本工资。即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机关普工为岗位工资。当年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除以12个月,以在职在岗月数计发,即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12×本人当年实际工作月数(含退休当月)。
3、上半年转正定级人员按本人全月基本工资发给,下半年转正定级人员按本人基本工资50%发给,未转正定级人员不发。
4、事业单位在国家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前,可参照上述意见办理。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纳入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法律依据
《江西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6]56号)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在实行绩效工资前,仍可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对象为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中小学教师、护士提高10%),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半年参加工作的,全额发放;下半年参加工作的,减半发放。上半年退休(离岗、亡故)的,减半发放;下半年退休(离岗、亡故)的,全额发放。调动人员在参加考核的单位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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