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营运证的货车报废年限是多少年

如题所述

有营运证的货车12年报废,非营运性货车15年报废。微型货车(车长小于等于3.5m,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12年强制报废,其他的类型的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15年强制报废。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
一、机动车报废标准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报废年限12年。公交客运汽车报废年限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年限15年;微型营运货车报废年限8年,轻型和大型营运货车报废年限10年。
2、家用5座位轿车以及7座位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在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时,国家将引导报废。
3、除了上述车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也无使用年限限制。
二、怎样认定车辆属于报废车
1、轻、微型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2、重、中型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
3、各类型客车和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4、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0万公里。
5、轻、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使用8年;
6、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
7、其它车辆使用10年。
8、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
9、车型巳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车辆。
10、汽车长期使用,油耗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值15%。
11、经修理和调整仍得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车辆。
12、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三、新车怎么审车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6、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可以再过户(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话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该车的报废单,然后买卖。
四、汽车强制报废的规定
1、家用5座轿车以及7座的SUV,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在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的,国家将引导报废。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2、出租车使用年限是8年
3、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是10年
4、重、中、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5年
5、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是15年
6、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是12年
五、什么是车辆报废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
六、货车办理营运证需要什么证件
货车办理营运证,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需要的证件如下:
1、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
2、已经聘用或者准备聘用的货车驾驶员的驾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于货物运输的货车行驶证以及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4、拟投入货车的承诺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四)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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