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许可证哪个部门办理

如题所述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经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三)符合可利用采砂总量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要求;
(四)作业方式符合规定;
(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和采砂技术人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
(七)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协议;
(八)无违法采砂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名称)、地址及其证明材料;
2、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
3、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和控制点坐标);
4、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5、采砂船舶(机具)的基本情况;
6、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7、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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