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拒收的28种疾病如下:
1、精神病;
2、艾滋病;
3、白血病;
4、癫痫;
5、肝硬化;
6、肺结核;
7、支气管扩张;
8、急性传染病;
9、其他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严重疾病;
10、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11、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
12、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严重疾病;
13、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14、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判定;
15、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换强制措施;
16、患有其他严重疾病;
17、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
18、急性传染病;
19、精神病;
20、其他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严重疾病;
21、怀孕妇女;
22、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23、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
24、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疾病;
25、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
26、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27、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判定;
28、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换强制措施。
看守所拒收的疾病种类:
1、传染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艾滋病、活动性肺结核、乙肝等;
2、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如急性心肌梗塞、脑出血等;
3、精神障碍:特别是那些可能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精神疾病;
4、恶性肿瘤:处于晚期且需要特殊治疗的癌症患者;
5、严重肝肾功能衰竭:需要特殊治疗或监护的患者;
6、急性传染病:如严重的流行性感冒、水痘等;
7、血液病:如白血病、严重贫血等;
8、严重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
9、严重营养代谢疾病:如重度营养不良等;
10、严重皮肤病:如泛发性银屑病、严重药疹等;
11、严重眼病:如急性青光眼、重度视网膜病变等;
12、严重耳鼻喉疾病:如重听、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等;
13、严重呼吸系统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发作等;
14、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如消化性溃疡穿孔、急性胰腺炎等;
15、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如急性肾炎、重度前列腺炎等;
16、严重血液循环系统疾病:如重度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等;
17、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如重症肌无力危象、多发性硬化等;
18、严重骨骼肌肉系统疾病:如风湿性关节炎急性发作等;
19、严重精神心理疾病:如重度抑郁症、躁狂症等;
20、严重血管疾病:如动脉瘤、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等;
21、严重内分泌疾病:如甲状腺危象、肾上腺危象等;
22、严重遗传性疾病:如遗传性肌肉萎缩症等;
23、严重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24、严重中毒:如急性重金属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等;
25、严重创伤:如开放性骨折、重度烧伤等;
26、严重烧伤:特别是面积较大或深度较深的烧伤;
27、严重寄生虫病:如重度血吸虫病等;
28、其他严重疾病:如需要长期卧床治疗的患者等。
以上列出的疾病种类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看守所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看守所拒收的28种疾病主要包括精神病、艾滋病、白血病等严重传染性和生命威胁性疾病,以及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同时对于罪行重大且对社会构成危险性的个案除外,确保在羁押过程中既考虑到人权保护,又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社会安全。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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