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子女关系从法律上讲是一种什么关系?

如题所述

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是指法律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及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关系是直系血亲中最近的血亲关系,并且是家庭法律关系的中心。
根据我国《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类:
1.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和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这种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
2.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这两类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有共同点,即他们的法律地位相同,均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离婚而终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但具体方式因情况而异。例如,收养型父母子女关系可以通过协议解除或法院判决诉讼解除。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无法人为解除,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在法律上,宣告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法律效力。现在法律体系中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这种宣告不受法律保护。但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状告不尽孝和虐待老人等行为,终止双方的法律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是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总和,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则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死亡而终止,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撤销和解除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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