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上海街道办事处申领生育保险

如题所述

在上海街道办事处申领生育保险的规定和流程是:

       依据《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家庭〔2014〕019号)规定:

二、办理程序

  “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应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程序如下:

  (一)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妇女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生育妇女在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时,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二)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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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23
领取地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参加农保的从业人员仍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领生育保险金需要携带的证件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均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1) 本人身份证
  (2) 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3) 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即出院小结, 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
  (5) 医院出具宝宝 “出生证明”,全国统一的
  (6) 活期储蓄卡(女方实名制卡):浦发银行、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汇。
  (7)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
  (8) 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9)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10) 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1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申领手续中的具体操作问题说明:
  1、申领者提供了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可以不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
  2、提供了《独生子女证》,前两证就不需要再提供。
  3、如果一方或双方为单位集体户口,不需要提供户口簿,但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警署出具的户籍证明。
  4、男方为现役军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来替代其户口簿。
  5、外籍人员、外省市户籍人员,不需要提供户口簿。但须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中填写清楚。
  6、计划内生育第二胎的申领者,提供的“生育批准证明”,各中心核对后进行复印,原件应退还给申领者本人。
  7、对于再婚、流产人员,应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的审核,如提供的材料齐全,各中心应予以操作,如在审核中遇到疑难问题,可与区计生委取得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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