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集团公司下不同子公司下累计工作10年,再次签订合同时,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吗

在同一集团公司下不同子公司下累计工作10年,或累计签订2次以上劳动合同,再次签订合同时,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吗?

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集团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3种:1、约定订立。也就是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实对于问题中的申请,作为劳动者可以随时跟公司提出,因为只要协商一致,无需其他条件,很多企业为了挖人才,可能刚入职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法定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法定情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视为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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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7
同一集团公司下不同子公司下累计工作10年:
如果在不同子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都是和集团总公司签订的,那么应当累计计算工作年限而在满10年后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都是单独和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工作年限不能累计不能要求现公司或者总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累计签订2次以上劳动合同:
如果在不同子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都是和集团总公司签订的,并且从2008.1.1起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前提是公司愿意续签,不愿签订的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后终止合同不续签)公司应当和你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都是单独和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要看在最后一家子公司工作期间,是否从2008.1.1起已经连续两次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的就不能强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的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17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是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而是单位提出来,让你决定是否签订无固定合同。你所说的二种情况都是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必备条件。
第3个回答  2010-12-17
不管要求不要求,都是无固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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