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青岛市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录用通知书等同于劳动合同吗?我是一个外地来青岛工作的,希望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在青岛公司工作了几个月,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只有面试后的一份录用通知书,介绍了我的试用期、职务、月薪、工作地点等,半年月后公司要求我补签劳动合同,条款的工资是1800元。我问人事部门领导怎么回事?合同上的工资低于我实际工资,领导告诉我是为了给我缴社保按1800的基数办理,我觉得不合理就没签,公司表示不签就走人,我就被迫辞了。现在申请公司的双倍工资,却被驳回,因为对方的录用通知书等同于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合理?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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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录用通知书上有人力资源总监和我的签名,但没有公章
追答没盖章就是没生效~~~还是等于0
追问可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这么想的,把我驳回了,不支持我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