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应该符合哪些条件,犯罪的农民工可以进入社区矫正系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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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发〔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有必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近年来,有的地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了一些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总结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社会效果是好的。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总结我国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借鉴世界各国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有益做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对严重刑事罪犯依法予以严厉惩罚,积极探索对罪行较轻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推进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从根本上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各部门在试点工作中既要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又要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健全社区矫正组织体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推动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在深化试点、总结经验的同时,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在试点工作中,各地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四、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应当选择基层工作比较好的社区进行,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扩大试点,逐步加以推广。经研究,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

试点省(市)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的具体方案。要选择具备条件的地方,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工作制度,开展正面宣传,保障试点工作落到实处。试点工作主要在城市社区进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也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试点。要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遇到的新问题,不断改革和完善试点方案,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大力协作,切实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重大问题,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协助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促进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工作,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二○○三年七月十日

农村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同村人彼此熟知,每个人几乎都处在别人的监督之中,再加上传统道德、乡村伦理和地域道德对村民仍有较强约束力,使得农村较之城市更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是源自西方的刑罚执行模式,由于契合了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近年来在我国快速进入实践层面。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六个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10月“两院两部”再次发出《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但社区矫正工作在广大农村则为一片空白。对于各界普获“善评”并呈勃兴之势的社区矫正工作,能否走向农村以及如何走向农村,颇有探讨之必要。

■社区矫正能否适用农村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在专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共同参与下,帮助犯罪者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方法。社区矫正主要的工作区域在社区,利用的主要是社区资源,是一种在社区完成的非监禁刑罚方法。
社区是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腾尼斯首先提出来的,指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利益共同体。我国改革开放后随着城市的发展,社区问题才开始纳入理论及制度视野。中国社科院2006年版《现代汉语词典》将社区解释为:“(1)城市中以某种社会特征划分的居住区;(2)我国城镇按地理位置划分的居民区。”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当代汉语词典》对社区的解释是:“(1)同一居住区域的全体居民;(2)指城镇的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活动范围内的地区。”从上述权威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社区范围主要指城镇居民生活的区域,广大农村及村民并未包含在社区之内。
与社区概念相对应,社区矫正的范围主要是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农村的乡镇和村民委员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尚不明晰。虽然2003年《通知》中的“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的表述取消了,2009年的《意见》有了“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责任田”的规定。近年来理论界部分学者虽对农村推行社区矫正进行了初步研究,实务界也进行了零星探索,但农村的社区矫正工作仍然步履迟缓,实践中未能广泛推行。
社区矫正是不是只适合于城市而排斥于农村呢?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也应该扩展至农村,理由是:
1.社区矫正是一种司法模式而非特定区域的管理办法。按照《通知》的规定,社区矫正属于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既然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本质上属于司法问题,根本要素是适用的条件、方法以及最终的效果理应具有普适性。司法的核心是公平,决不能因地域、环境的差别演变为一种特权。也就是说,在城市可以以非监禁方式在社区服刑的罪犯,在农村理应得到同样处遇,否则就是司法不公平。
2.城乡无差别对待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根据《意见》的精神,适合社区矫正的主要有五种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者、被宣告缓刑者、被暂予监外执行者、被裁定假释者、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者。上述情形在户籍归属于城市以及长期在城市生活的犯罪者中广泛存在,在户籍归属于农村以及长期在农村生活的犯罪者中也一定程度存在。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农村人口远多于城市,农村面积远大于城市,近年来农村人口犯罪也是一个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农村符合上述情形的犯罪者是一个庞大群体。既然城市犯罪者可以适用社区矫正,那么农村符合上述条件的犯罪者当然也可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决不能因其户籍在农村或生活在农村就将其排斥在外。

■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

根据社区矫正的法理精神以及《意见》要求,可以看到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具有以下明显优势:
1.乡土社会的特征更适于矫正工作。我国具有五千年的农耕文化积淀,农村具有许多地域特质:(1)血缘关系密切,具有同一血缘关系的家庭常生活在一个村落,甚至一个村庄就是一个较近血缘关系的血亲部落;(2)地缘关系广泛,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同村人彼此熟知,使得每个人几乎都处在别人监督之中;(3)传统道德、乡村伦理和地域道德至今对村民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基于以上三方面原因,农村更易开展犯罪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忌惮于家人声誉、处在他人监督之中,加上伦理道德的自我约束,较之城市将更有利于他们修正恶习、回归社会。
2.基层组织已得到一定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曾有过软、烂、瘫的疲软局面,但从2005年开始,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后,农村基层组织普遍加强。特别是公选制及大学生任职村官以来,村干部的素质、年龄、知识结构得到很大改观,管理能力有了明显提升,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能开展的矫正工作,农村乡镇、村委会同样能够做到。再加上深入村镇的公安派出所、司法站所等,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决不会出现无人管、措施难落实的隐忧。
3.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更有利于当事人回归。城市是一个复杂系统,社区人口基数庞大,流动人口众多,居民间文化差异、贫富悬殊、社会关系复杂,管理难度大,再犯罪诱因多,犯罪者在城市社区成功矫正需要付出更为艰辛的努力。相形之下,农村某一村庄内人口基数很小,社会关系相对简单,劣迹人群明显少于城市,加之民风相对淳朴、收入比较接近,使得犯罪潜因明显少于城市。对于轻微犯罪,在长老的调解、乡情的融合下,受害方与犯罪者更容易达到谅解,受损的社会关系更易恢复,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成本更低廉,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更加显著。
■农村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1.推进社区化管理。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指出:“社会越是进步,它的容量就越大,劳动分工也越来越发达。”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模式,属于一种社会精细化分工的管理方式,比监狱执行刑罚难度更大,对整个社会的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必须首先完善社会管理工作,按照中央提出的推进农村社区化管理的思路,用管理城市社区的模式管理农村,矫正活动既要有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参与,也要有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积极承担。对矫正对象既不能完全依赖当地司法站所,也不能完全交给村委会粗放管理,必须建立相关社会管理网络,使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农民回到农村后,真正有人管理、帮助,使犯罪者真正受到教育并得到转化。
2.尊重农村的乡土特征。农村是一个“部落”化的社会。社区矫正延及农村,并非把城市的一切工作模式照搬到农村,必须重视二者诸多方面的不同点。比如城市是陌生人社会而农村是熟人社会、城市是规则社会而农村是情感社会、城市是复杂社会而农村是简单社会等。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必须尊重上述特点,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一是发挥传统道德和伦理规则的积极作用,利用乡土规范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控制力;二是重视地缘、亲缘作用,利用亲人、熟人的监督帮助被矫正者自律自觉回归;三是适当保持谦抑性,农村生活的非私密性要求社区矫正工作应适当隐晦进行,不因一个人的行为株连到家族、亲友声誉,防止被矫正者生存环境恶化,不利于其回归。
3.以正常的生产生活为前提。农民大多无固定职业,许多人靠农业耕作、参加当地小作坊劳动或外出打工为生。故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适用相对宽松的管理模式,鼓励被矫正者积极参加种植、养殖等生产劳动,允许他们参加一些可控的外出务工劳动,保证其有一定的家庭收入。同时,对于一些缺乏劳动技能的被矫正者,或其他处在农闲时间的被矫正者,有关方面可以开展一些技能培训活动,使其在矫正期能学到一技之长,有助于其从根本上得到转化。
4.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要把社区矫正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公用经费中专门划拨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对有社区矫正对象的农村,专门部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方面开展的送法下乡、送文化下乡、送科技下乡等活动也可与社区矫正结合起来,由开展下乡活动的有关单位重点帮扶一些被矫正者,帮助他们回归社会。有关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也可以把社区矫正作为援助项目,积极深入农村,发挥自身优势对社会矫正对象开展帮扶活动,促成其早日转化回归。
总之,只要充分尊重农村社会的特点,针对性地开展矫正活动,社区矫正在农村一定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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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19
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应是以下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不管主体身份是什么,一旦犯罪,其罪行是由法院裁决,一般要符合上述条件的才适用非监禁刑。现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都全面铺开了,符合以上条件的都放到社区来服刑。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20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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