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媒体机构是广告发布者,如果他们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要认定“明知或者应知”,关键是看广播电台编辑部接受这项广告业务是否经过工商局审查批准,如果该广告有经过批准,那么他们就没有责任,否则就属于“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广告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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