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交警无法开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我该怎么办?

9月26日晚我被车被追尾,当司机肇事逃逸(车在现场人逃逸),保交警后现场处理完毕,28日到交警队处理事件但发现司机不是车主,车主也找到司机,接着放国庆假,10月13日去交警队把我的车提出来后拖到4S店准备维修,平安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准备已代位追偿的办法修车,但必须出具交警的事负责认定书,才能拆车定价,但交警坚持要车主把肇事司机找到后才能出具认定书,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我是受害方,肇事司机一直找不到我的车就无法进行维修,交警也不出具事故认定书,请大家帮我看看这样的事情我该怎么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逃逸,但公安机关查清了事故事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实际上是与没有发生逃逸的事故一样,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三、当事人逃逸,但公安机关查清了事故事实,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四、当事人逃逸,但公安机关查清了事故事实,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一方当事人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由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追问

交警这样的处理方式我觉得不妥,以上的条例哪一条是可以质问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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