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这些权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2. 人大代表的职权是指他们在人大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所享有的特定行为权。这些权利保障了人大代表能够有效履行其职责。
3. 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以及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权等。
4.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国家领导人、决定国务院总理和副总理等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及委员会其他成员、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决定。此外,还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以及行使其他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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