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合作信用(银行)社信用社的历史

如题所述

1979年,国务院的《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和1977年11月发布的《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中强调,农村信用合作社被视为集体金融组织,同时也是国家银行——农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实际上,中国信用社与农业银行是统一的整体。

1984年,政策导向转向将农村信用社恢复其合作金融的本质。国家税务局和农业银行发布了相关条例,旨在强化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与经济核算,以更好地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虽然信用社被要求独立核算,但实质上仍受农业银行的代管,这一时期也成为信用社坏账问题的开端。

随着信用社坏账问题的积累,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针对"三农"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农村信用社不再由农业银行直接管理,转而由中国人民银行托管。1996年起,信用社从农业银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而今,农业银行计划上市,虽然提及"三农",但两者已经没有直接关系,"三农"业务主要由信用社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双重角色的监管者和行业管理机构,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展开了行动。2000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改革计划,以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为开端,逐步推广至全国,改革目标是将管理监督机构设为省级办事处,县(市)统一法人,并尝试建立农村商业银行等模式。改革后,符合商业银行标准的信用社升级为信用合作银行,并有机会申请上市。因此,现在我们有了合作银行、合作信用社和合作联社等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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