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到某事业单位A工作,但是合同是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也就是派遣公司)B签订的,合同期限是到今年年底。现在因为单位A重组,不需要甲再继续工作,所以提出合同到期后就不续签了,那么这种情况,如果甲是直接与A签订的劳动合同,那么肯定是有经济补偿金的,但是现在是与派遣公司B签订的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是不属于直接订立合同关系方终止合同,如此一来,能够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现在比较担心的是,A单位如果觉得合同不是与他们直接签订的,那么A不需要用甲了,让派遣公司为甲安排,但是派遣公司可能就会觉得不是他不想续签,而是A不需要,那么如此一来,就无谓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想续签合同,但是单位不想续签的情况了,这样的话,劳动者就拿不到经济补偿金了。是这样吗?
用工单位通知你不再续签,作为派遣用工,如果你的派遣公司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无法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给离职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也通知过,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均可前往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