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潜伏”在酒店的摄像头,很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根据刑法第284条规定,该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何谓“严重后果”,很多人还是不太清楚。安装行为算不算、偷窥旅客隐私至存储卡算不算、将偷窥视频上载到网络空间算不算,这些问题弄不清楚,往往“大事化小”而难以威慑到作奸犯科。
法治有威严,法律才会有信仰。当然,治理“潜伏”在酒店的摄像头,除了法治要“秀肌肉”,社会共治也是绕不开的方案。
比如针孔类摄录设备是否该备案销售、比如专业第三方机构对客房的防隐私泄露检测是否该规范起来,这些合力发挥好了,住酒店才不至于总要提心吊胆。
总之,“潜伏”在酒店的摄像头既要法律来管,更要所有相关方合力而为、同向而治。
警方通报一快捷酒店被曝藏摄像头: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自己入住厦门某连锁酒店时,在房间内发现了微型摄像头。当事人表示,自己晚上休息时发现吊灯4个氛围灯中有1个有异常,检查发现是微型摄像头,而且,镜头正对着床。其称,该微型摄像头并不是单独供电,是连接酒店吊灯电源线路。
7月7日晚间,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网传思明区长青路某酒店房间发现疑似微型摄像头,思明警方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受案调查,对可疑灯筒、微型摄像头送技术部门检验鉴定。目前,调查工作正在依法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