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加工需要办哪些证件?

A企业做保健食品,有商标、配方,一个产品有3中口味,分别委托B企业、C企业、D企业加工生产且简单包装后,由E企业汇总包装,再由A企业负责销售。
请问:
1、被委托加工企业除有QS证外,是否必须有保健食品证及其他证?
2、A企业的食品必须与被委托加工企业的QS证及保健食品证内容相符?
3、包装企业是否必须有QS证及保健食品证及其他证?
4、A企业是否也得办理QS证及保健食品证及其他证 ?
5、A企业的商标及配方如何在委托生产中保护?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国质检(2001)41号文,发布“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OEM产品的标注,作出规定。全文如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探寻新的生产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针对这种新情况,为统一委托加工活动中生产许可证的标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八条和《产品标识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1、 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2、 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三、任何企业不允许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的生产,一经发现,按无证产品查处。   

四、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备案情况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变化情况。

广东省委托加工的需要如下手续:
委托加工的还需按《广东省食品委托生产卫生监督规定》的有关要求填写《广东省食品委托生产申请表》并附委托加工合同及公证书;原料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还需出具来源证明及卫生许可证件。 委托加工如果是属于QS管理范畴的,必须委托有QS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工,还需要在标签标明委托加工企业名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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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0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真实有效地址即可)。

注册资本。

股份比例。

经理、高管谁来当任。

三位高管银行U盾。

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GB7718-2011中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

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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