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协警按照什么体检标准???

如题所述

(一)甲状腺检查
  1、视诊:正常人甲状腺外观不突出,女性在青春期可略增大,嘱患者作吞咽动作,可见肿大甲状腺随吞咽上下运动,注意其大小、形状及对称性。
  2、触诊:医师立于被检者背后,双手拇指放在其颈后,用其他手指从甲状腺软骨向两侧触摸;也可站在病人面前以右手拇指和其他手指在甲状软骨两旁触诊;同时让病人作吞咽动作。注意其肿大程度、对称性、硬度、表面情况(光滑或有结节感)、压痛及有无震颤等。
  甲状腺肿大程度判定:
  Ⅰ度:甲状腺可触及,直径3cm以内。
  Ⅱ度:甲状腺在吞咽时,视诊和触诊均可发现,直径3-5cm。
  Ⅲ度:甲状腺在不作吞咽动作时也能发现,直径5-7cm。
  Ⅳ度:甲状腺肿大甚明显,颈部外型已有改变,直径7-9cm。
  Ⅴ度:甲状腺肿大极明显,直径超过9cm,多伴有结节。
  3、听诊:注意有无血管杂音。
  (二)淋巴结检查
  1、检查部位:耳前、耳后、乳突区、枕骨下区、颌下区、颏下区、颈前后三角、锁骨上窝、腋窝、滑车上、腹股沟等处。
  2、检查内容:淋巴节有无肿大、肿大的部位、大小程度、数目、硬度、疼痛、活动度、有无粘连融合,局部皮肤有无红肿、疤痕及溃疡或瘘管等。
  (三)乳腺检查:
  1、检查体位:检查时可取坐位或卧位。
  2、视诊:注意乳腺轮廓是否对称。两侧乳头是否在同一水平,有无内陷、隆起、溢液或糜烂,皮肤有无破溃、色素或桔皮样。
  3、触诊:检查者手指和手掌平置在乳腺上,轻施压力,由左乳腺外侧上部开始,沿顺时针方向由浅入深触摸,同样方法逆时针方向检查右乳腺。触诊检查应包括乳腺外上、外下、内下和内上(含乳腺的腋窝伸展部)四个象限。注意有无肿块或结节,以及肿块的部位、数目、大小、质地、边界、触痛、移动度,有无波动或囊性感及肿块与皮肤的关系。然后检查乳头及乳晕,并以手指轻压乳晕周围,注意有无溢液及溢液的性质(血性、黄色或血色液体或脓汁等)。
  4、男性应观察其乳腺发育情况,触诊注意有无异常肿物。
  (四)脊柱检查:
  被检者需充分暴露背部,分别进行立位、坐位、蹲位及卧位的检查;检查脊柱运动时,应小心缓慢,严禁急速或剧烈的运动检查。
  1、脊柱弯曲度:正常脊柱的四个生理弯曲,颈段稍向前凸;腰段明显前凸;胸段稍向后凸;骶椎则有较大的后凸。直立时,正常脊柱无侧弯;病理时可出现后凸、前凸、及侧凸。
  2、脊柱运动度:颈、腰段活动度大,胸椎的活动度极小,骶椎几乎不活动。正常时颈段可前屈后伸各45,左右侧弯45,旋转60。腰段在臀部固定的条件下可前屈45,后伸35,左右侧弯30,旋转45。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在检察院工作这么多年,从没听说检察院有协警。你指的是应该是法警吧。检察院的法警有三种编制: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合同编制(聘用人员)。三种编制的体检标准都参照当地警察体检标准。你可以搜索当地警察体检录用标准。应该是一样一样的。
欢迎你加入检察院队伍。追问

是合同工来的,与人才租赁机构签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当初的招聘公告并没有任何录用要求,如果按警察标准,为什么不早说呢?现在进入面试了,按照警察标准我就不够高了。。。。

追答

如果是合同工,就没那么严格了。基本上都能过!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 18. 66千帕(9 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 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 L、 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与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与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 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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