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我家的地一承包地(自留地)在国家第一轮承包时(大概78到80年的时候)只登记造册未签订合同,98年一位亲戚家中无地提出:“无偿代耕他家受益的”口头请求,取得了我家的同意,形成了我家无偿转让土地经营权的事实情况,但未签订转让合同。在国家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由于村委会不作为,双方均为签订二轮承包合同,他家还是一直耕种直到99年国家征用为建设用地。发放补偿款时,双方因补偿款分配比例的问题发生纠纷,在县乡各级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我们如像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可以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相关内容。应该属于那种情况呢?

“小和”今天带领大家一起来详细解读2020年12月29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原文 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解读:本条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是指例如,在有的地方,村民身份的确认以户口为依据,有村内户口就具有村民身份,如享有村内户口,或其户口迁入本村后便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调整时便可以得到一份土地;而在有的地方,出嫁女或招婿女儿的村民身份被排斥使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大部分村民而言,其村民身份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血缘和地缘因素是取得村民身份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基本条件。同时,户口也是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或村民身份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在很多方面涉及农村公共事务管理。

另一方面,目前的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是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请求法院判决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理由;而如果人民法院将这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则可能会涉及农村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此类纠纷,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而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另外,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诉讼,当事人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生纠纷,其性质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同。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对村民利益的影响很大,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范畴。将其排除在民事诉讼范围之外,符合技术事项例外原则。当事人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时,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本条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组织或者个人。

解读:本条中的发包方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村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承包方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名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解读:本条为诉讼人数过多时对如何确定代表人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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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7-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如果双方合同无限期的履行下去,对甲明显不公平,因为甲将长期丧失对自己安身立命保障—土地的支配权。人民法院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如本案中,双方对流转期限没有约定,那么,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即甲可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第2个回答  2010-12-11
你提到的情况既不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又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因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承包方(农户)与发包方(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发生的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诉讼,涉及到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不作为民事诉讼受理。
你可以先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诉讼(被告是你代耕土地的亲戚)。如法院确认你对此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补偿费自然归你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7-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
颁布日期:20050729  实施日期:200509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来源网址:http://www.forestry.gov.cn/portal/zfs/s/809/content-105805.html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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