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找谁打官司,一般怎么走司法程序

如题所述

一、管辖法院的选择
要起诉医院,首先就要确定到哪个法院起诉,也就是法院管辖问题。一般来说,医疗纠纷诉讼都在区、县层级的基层法院,除非把诉讼标的刻意提高到上千万,才可能到中级法院立案,但这样做得不偿失,因为法院非但判不了这么多,当事人还要搭上不菲的诉讼费。
一般来说,医疗纠纷诉讼多归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法定管辖,当事人无法选择,而当地法院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大部分患方当事人所忌惮的。
但是,历经多家医疗机构诊治,特别是跨省市的,选择法院管辖就需要讲究。夸张一点说,有时法院管辖的选择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
笔者到上海执业之前在江西执业,曾接到一起股骨颈骨折引起的医疗纠纷案。患者骨折后在县医院保守治疗后,效果不佳转入上饶市一家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医师说最佳治疗期耽误了。出院后患者准备起诉当地县医院,笔者接案后,建议其把上饶市的医院一并起诉,从而可以在上饶市立案,避开县法院的管辖。但原告从内心来说是感激那家做手术的上饶医院的,不忍心将其推上被告席。笔者向他解释,这只是诉讼上的策略,最终说服了他。县医院接到诉讼文书后,表示愿意支付补偿与原告和解。
笔者前段时间接到外地患者咨询,他在外地医院治疗肾结石失败,到上海的医院找专家看,专家指出是当地医院手术失败,于是在当地医学会申请鉴定,结果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该患者问笔者该怎么办,笔者建议他把上海医院和当地医院一起告,这样就可以在上海立案,从而可以在上海鉴定,当地医院的保护网就破了,胜诉把握相对来说也就大了。
以上是从选择法院管辖角度考争取打赢医疗官司。
二、案由的选择
由于对鉴定的态度以及法律适用的有所不同,医疗纠纷还存在案由的选择问题,但各地法院对此有不同的处理。
在上海,不管选择什么案由,医疗纠纷一般都必须由医学会鉴定,且都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上海以外的其他地方,比如北京,既可以选择医疗事故也可以选择医疗过错作为案由。
事实上,医疗纠纷涵义并不明确,案由选择还是有文章可做的,有时还能决定案件的胜负。
有一位老太太骨折后到上海某医院做植入髓内钉固定术,后来又做了三次手术,遗留下患侧膝关节功能丧失等后遗症。患者认为医院在医疗上存在过失,医院则认为手术得当。为了得到赔偿,患者滞留医院达六年之久。患者家属找到笔者,看过材料后,笔者建议她不要在医院手术有无问题上纠缠,而应该看当初植入的产品质量有无问题,进而改打产品侵权官司。虽然在病历记录中没有发现植入物有断裂的记录,但仔细阅读X光片子,发现髓内钉的一个螺钉有断裂,而且病历上相关植入物的资料也不齐全。另外笔者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因为医院告知髓内钉是进口的,且可终身保留,家属在第二次手术取出髓内钉后,特地要求医师拿给他们看一下,医师却说已经丢掉找不到了。果不其然,笔者代理患者提起产品侵权之诉后,医院由于不能证明产品的正规来路而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取避开医疗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践中在患者心目中往往欠缺公信力和权威性,提起医疗诉讼后,患者方一般都反对由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
在实行医疗纠纷双轨制的地方,绕开医学会鉴定问题不大,但在规定医疗纠纷一律进行医学会鉴定的地方(比如上海),医疗鉴定似乎避无可避。但深究起来其实还是有空子可钻,这就是挑病历的毛病。
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医院的病历不真实,医学会不得进行鉴定。根据举证规则,医疗侵权纠纷,医院负有举证责任。医学会不鉴定,意味着被告举证不能,被告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接到医疗纠纷案子,一般原告前期的证据保全工作已经完成,该复印的已经复印,该封存的已经封存,接下案子要做的工作,就是从病历上看能否找到让法官、医学会接受不能进行鉴定这一观点的蛛丝马迹。这样的工作有一定难度,不是说找到病历涂改、签名不一致这样的证据,法官、医学会就一定会不鉴定,因为还牵涉到是否 “实质性修改”的问题。笔者就曾遇到经过司法鉴定说病历做了修改的案子,医学会照样鉴定。
作为代理人,律师的工作是要把病历不真实与争议焦点相结合,说明病历不真实很可能影响到鉴定的进行。
比如有一起案件,患者死亡而且已经进行尸检,结论对患方不利。笔者接案后,反复阅读病历,发现护理记录与医师病历记录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护理记录中护士签名笔迹前后不一,通过前后病历对比发现本来不在班的护士在护理记录上也有签名。法官向涉案护士调查,在事实面前她们不得不承认造假,医学会了解这些情况后致函法院终止鉴定,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如果在管辖法院、案由和医学会鉴定方面都无法 “另辟蹊径”,那就只能围绕医学会的医疗鉴定寻找突破口。
四、仔细阅读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毫无疑问是医疗诉讼中的证据之王,能够找出病历资料的不真实处从而阻断医方的举证之路,不战而屈人之兵当然是上策,但这种机会不是每起医疗纠纷案件都可以遇到的。
没有这样的机会怎么办?只有老老实实地仔细阅读病历资料,找出医方的漏洞,从而有针对性地查找权威医学文献资料,准备医疗鉴定陈述材料。
笔者曾代理患者严某与上海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一案,就是通过仔细阅读病历资料发现问题,一起诉,医院方就认输了。
患者因贲门癌住院,术前肾功能化验结果正常,术后却因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患者认为医院的手术出了问题而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但医方认为患者急性肾功能衰竭是手术的并发症,且术前告知书中提到了,否认医疗行为存在任何过错,双方协商不成。
初看病历资料,似乎官司很难打赢。但笔者不死心,静下心来再仔细阅读病历资料,从三测单、医嘱单、入院录、手术记录,化验单一字不漏地读。
术前化验单显示患者尿化验正常,但术后才出现尿蛋白且逐渐加重。是否与用药有关?医院术后给患者使用的药物是 “亦清”。
查找 “亦清”的正式药品名称是: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问题于是真相大白,患者的肾功能损害是药物引起的。 “亦清” (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属于氨基甙类抗生素,具有肾毒性。在患者产生急性肾功能衰竭后,医方还不知道 “亦清”属于氨基甙类抗生素。
医师被美妙的名称所蒙蔽,根本没有追究其属于哪一类。如果知道的话,就不会在发现患者已经出现轻度肾功能损害后,还继续使用一周才停药。
五、悉心选择文献资料
以前有报道说一老农钻研医学书籍终于打赢医疗官司,事实上很多医疗官司的患方当事人都有查阅医学资料的经历。医疗文献资料在打医疗官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不是说每个没有医学背景的人都能用医学研究资料作为证据的。
即便费了九牛二虎之力阅读了一定量的医学文献资料,但是资料上的说法可能莫衷一是,甄别也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这是为什么医疗官司需要具有医学背景的律师的原因之一。
在最近的一起医疗官司中,患者因听神经瘤而入住上海某医院手术,由颇有名气的医师操刀,但手术后患者出现颅内出血昏迷而转入另一家医院做脑外手术,留下偏瘫的后遗症。患方与医方交涉,医方说术前已经告知了术后有可能发生颅内血肿,不存在违反医疗常规的地方,交涉无果。
笔者悉心寻找文献资料,一篇资料上说听神经瘤手术中出血都是术者操作不当引起的,该文作者是本市知名专家,笔者由此论证医方存在医疗过失,医院方后来同意协商解决。
六、注重鉴定程序权利
很多患方不信任医学会的鉴定,从心理上排斥这一程序。其实,对医学会鉴定的程序性权利患方要予以高度重视。
在办理高某在上海某医院进食窒息死亡一案中,尸体解剖证实患者是食物窒息死亡,专家讨论的结果是医疗意外。在进入鉴定程序后,有个鉴定专家组成的环节。医学会认为患者在精神病医院死亡,精神病专家为主要人选。但笔者认为,患者虽然是精神病人,但治疗的是感冒高热,且医方请了综合性医学院医师会诊,死亡与精神疾病没有太大关系,以精神病专家为主显然对患者方不利,于是笔者代理患者方要求鉴定专家应该以普通内科为主,结果定性为医疗事故。
此外,鉴定程序中还有申请鉴定专家回避权、鉴定时陈述权等,均应认真对待。
七、从不利鉴定找漏洞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患者方不利的可能性很大。一旦不利的鉴定结论出来,如果能够争取司法鉴定的话当然更好。如果没有可能重新进行法医鉴定,也不要完全认为一点希望也没有,要尽量从不利的鉴定中找出漏洞。
常见的方法是,利用法官与鉴定专家对过失与因果关系的认知不同,从鉴定分析意见中寻找突破口。在医学会鉴定初期,鉴定分析意见中经常有医方 “不足”、 “缺陷”等用语,法官就是把这些用语转换成法律上的过失。这一招被鉴定专家识破后,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就很少露出 “狐狸的尾巴”,很少有 “但书”的情形出现。这样需要从鉴定报告的鉴定分析意见,以及前面的 “诊治概要”的字里行间找出鉴定的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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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26
一、医疗纠纷初起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二、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
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2.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
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
4.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
5.专家讨论。
6.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30日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1.发生医疗纠纷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时将材料交到医务部。由医务部提交到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2.根据鉴定结论同患者协商解决。
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及家属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诉讼
1.医务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据法院审判结果进行处理。
3.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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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5-14
具备法律援助资助的可以找法律援助,被告方是医院方,写诉讼状递交,等法院通知开庭,开庭一般专业问题法院会让你选择医疗鉴定机构做鉴定,再次等到鉴定机构在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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