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是否可以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如题所述

现实问题

某建设单位欲在该单位建造的小区内,将小区花园内一片绿地去除并在该绿地上建造一家会所以便出租,遭到了业主委员会的反对。那么,该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利处置小区的花园呢?

律师解答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房屋以外的,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建筑物的部位、场所、设施、设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者单幢住宅内,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者使用,建设单位无权对之擅自进行处分。但是在实践中,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归业主所有或者使用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侵害业主合法的财产权利的情况屡见不鲜。所以《物业管理条例》也特别强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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