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辆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人行道路照明值注: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得1/2。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的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得1/2,但不得小于51x。
道路照明分类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 使用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彻与行人使用的人行道路照明两类。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为三级。道路照明评价指标机动车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亮度(或路面平均照度)、路面亮度均匀度(或路面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和垂
直照度为评价指标。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在设计道路照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中小城市可选择下标准表中的低档值。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下表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交汇区照明标准值交汇区照明宜采用照度作为评价指标。交汇区的照明标当各级道路选取低档照度值时,相应的交汇区应选用以上述标准中的低档照度值时,反之则应选取高档照度值。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辆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与机动车道没有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执行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与机动车交通道路分隔的非机动车道路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动车交通道路的照度值得1/2。机动车交通道路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路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值与非机动车道路相同。当人行道路与非机动车道路的分设时,人行道路的平均照度宜为相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得1/2,但不得小于51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