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个回答 2020-12-28
利用公司职务之便“另起炉灶”, 中饱私囊被判刑
济宁高新区检察院
2019-05-14 ·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官方账号
济宁两男子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经由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孙某某、苗某某某以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罚。
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山东中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孙某某、业务经理苗某某在其下属子公司任职期间,私自成立新公司,用以谋取私利。
首先由苗某某以中某集团名义对外洽谈业务,后以一招移花接木的手段用新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承接项目。随后孙某某隐瞒真相,利用中某集团子公司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资源进行设计研发,在中某集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本属于中某集团的研发费用收入自己囊中。
假借中某集团名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孙某某、苗某某利用相同手段作案多起,共从中牟利,严重违背入职之初与中某集团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协议,以公谋私且数额较大,涉嫌犯罪。
最终,经由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孙某某、苗某某某以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中的孙某某、苗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公司资源为自己的公司承揽业务,中饱私囊,侵占原任职公司的收益,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检察官提醒大家,商业运作有其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之便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不仅会破坏营商秩序,更会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该案的有罪判决有利地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加强了司法保护,增强了企业家的信心和安全感。济宁高新区检察院以办案为中心,结合企业走访活动,提醒企业注意在内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立足检察职能,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和促进企业经济健康平稳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济宁高新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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