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某日,我老妈将车停在某大街边的泊车线内,之后就去附近办事了,有一出租车行至旁边,开车门时不慎将一骑电动车的人推倒,导致此人撞在我家车上,并受了轻伤。现在他打官司索赔,将我老妈也列为被告。
今天传单送达,原告起初并没有告我老妈,是之后又追加的。传单上也没写明缘由。原来的起诉状副本的被告也没有我老妈,搞得我们摸不着头脑,都不知道为何被起诉。还附有交警给的事故认定书,当时交警认定我老妈无过错,无事故责任。但是原告要求我老妈作为共同被告出庭,法院审核通过了,我想这其中一定是有原因的。我查了点资料,猜测他和他律师会以两方面来认定我老妈负有责任:一 我老妈违规停车。 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查阅资料后我觉得老妈可能陷入了一个诡异的案件,很多问题都是有争议的,我也没查到相同的案例,于是来求助大家。
我的第一个问题:除了上述两点,是否还可能有其他的诉讼缘由?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如下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我老妈停车的位置虽然有泊车线,但是距离前方小路口还不到50米。我猜他们可能以此作为把柄。
第二个问题:在泊车线内停车并离开算不算是临时停车,如果不是临时停车,是否本规定就不适用,如果不适用,应该参照什么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
第三个问题:本案中违规停车的认定,应该以有关部门画的泊车线为准还是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如果认定违规,那是我老妈的责任还是有关部门的责任?
交警的事故认定书上描述了路况,“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虽然认定我老妈无责任,但是上面没说明路边有停车位,也没说明我老妈停车是符合规定的。
第四个问题:我是否应该对我老妈“停车符合规定”进行取证,如何取证?
第五个问题:是否还有其他理由能认定我老妈违规停车?
第六个问题:当原告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来向我老妈索取赔偿时,我们应该如何来反驳呢?我还不知道他是个什么电动车,可能他的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中的最高速20KM/H和重量40KM以下的标准,这个我有空要去取证。但除此之外还可以以怎样的论点来反驳?
第七个问题:我可不可以作为我老妈的代理人出庭,同时聘请律师?
第八个问题:您认为本案的关键是什么?
第九个问题:除上述问题以外,任何有助于本案其他的建议。
第十个问题:我是不是问的太多了?
按照常理来看,我老妈根本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下是个外行,求各位正义之士帮帮我。他律师上次打电话来还说我老妈没责任,转脸就把我老妈列为被告了,他索赔的钱倒不多,但不能让小人得志啊,在下感激不尽~ 需要任何信息,请留言,我再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