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一建筑劳务公司,收入是管理费为工程总造价的24%*3%,工程款由总公司打入我账户转发工人工资,我们是按照工程总造价*0.0003缴纳印花税的,营业税等是按照我们的管理费收入缴纳的,我单位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管理费收入*25%*15%,可是国税说不对,让我们按照工程总造价缴纳,这样我们的管理费收入都不够缴税的,这可是差的太多,他们说的有道理吗?
我公司是以收取劳务费为主营业务收入的,我们没有建筑工程,只是参与管理。国税说我们的印花税交多了,我们是劳务分包合同,我问税管员他回答我说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没有必然联系,说是印花税没多交,咋回事啊?我们也没有发票,给工人发放工资都是工资表。国税说我们交的印花税不对,交多了,是不是应该按照合同里写明的收取管理费用的数额来缴纳印花税?我问了我的税管员,他说印花税和所得税没有必然联系,可是国税说我们要按照交的印花税那个金额算,也就是合同总价来计算,要不就罚款。希望大家能帮我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