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内工资与我实际工资不符,如公司要开除我,应该怎么索要赔偿?

我公司所在地为上海,从事销售工作,2015年4月入职,当时签订合同签所收到聘用函内是写的: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您的薪酬为:每月岗位工资8000元(含绩效,税前)+奖金。岗位工资每年十二月薪;奖金核发及考核办法参照公司规定执行。但是当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工资为1820,之后每月发放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底薪为8000(不算提成),有公司系统的工资组成明细和银行流水,并且还有交税记录(税是按照底薪加提成之后的实际数额上交的,但社保等是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的。),请问目前公司如果要与我解约或者开除,我是否能够得到赔偿?
如果需要劳动仲裁,我是否可以将我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来向企业索要赔偿?

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基数是按照劳动者能够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的数额来计算的。当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收入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时,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才作为重要甚至是唯一的判定依据。你既然有银行流水记录,那么就已经有了合法有效的证据,完全可以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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