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北宋初】赋税制度,农税几税一?商税几税一?茶税怎么收?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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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宋代财政史的例证看,影响国家制度呈现地方性特色的主要原因,还不在于立法者对地域差异的认识,而是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实际需要,以及岁币与边境战争的需要。

  作为一个中央集权的财政体系,就其原则而言,中央政府所强调的无疑是天下一体,各地财赋通融均济。因此宋代各路负责财政事务的转运司长官的基本职掌之一,就是要足“郡县之费。如果说北宋初期地方财政相对宽裕,中央政府也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做到天下财赋通融均济,然大致从北宋中期起,赵宋政权对于地方财政的管理原则实际已发生明显转变。也就是每一路分基本依赖本地财政收入、独立核算的理财精神。在各路分内部,可以说就是“以一州一县之力,供一州一县之费”。在这种各路州郡独立核算的理财格局之下,可以想象,各地财政收入与开支畸轻畸重局面会随之出现;相应地,州郡为了应对各自独特的财政局面,在财政的收与支方面也会因事创制,自行其事,从而使得本属天下一体的财政体制呈现一人千面之相,也就在情理之中了。换句话说,各个地方的父母官为了本地方利益,创谋财路,形成贪赃枉法的根源。
  虽然宋代地方政府在财政管理方面的因事创制,自行其事,集中体现在国家财务制度之地方化现象上,即调整国家财政制度,使之适应于地方的需要。在历史现实中,这种调整多属法外行为。主要表现如下:
  1)账不上报
  中央集权的财政制度之主要体现之一,是中央计司得以周知天下各级财务部门的收支账目。北宋元丰以前,诸路州军岁造计帐供省,三司得以总知天下岁收岁支总数。元丰三年(1080年)改州军供帐制度后,转运司除将各州军钱粮物帛等收支主项别造计帐申省外,还需上报一路《收支见在钱物状》,中央仍能借此知天下财计出入之大数。至北宋末年,这一制度虽未废止,但在国家财政管理的实际中,根据赋税制度的规定所征取的钱物正额与实际岁收之间以及中央规定拨留的财税与州军实际经费开支之间愈见脱节。到南宋,就更加严重,中央政府不知州军岁收岁支实数,已非一时一地的现象。宋廷虽屡次下诏,令州军供具出纳实数,但仅具文而已。当时的户部,除上供钱物外,仅能掌握各地常平钱谷、户口、税租(即两税正额)之数。但即便常平钱谷及户口、税租,诸路州军也多“迁延日月,不即供申”,户部无可奈何。
  现存文献所载有关南宋时期的财政数据,如上供、经总制、折帛、月桩、籴本等钱,无一不是中央计司征调地方财政的项目;南宋时期不仅如酒税等岁入不见于全国总收数,即如国家正赋两税的全国总收数也付诸阙如。
  2)财不入库
  两宋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对留供地方岁计财物的账务、仓库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以防官吏作弊。从北宋中后期起,随着地方财政预算的吃紧,州县财政在账务、仓库等各方面的管理制度均出现混乱,管理地方财务账籍的各种制度越来越无法落实。北宋末年讲议司论州县收支官物时已称,“账内官物与簿历不同,簿历内又与仓库见在不同。至有账尾见在钱物一二十万,而历与库内全无见在。攒造驱磨申奏,徒为无用之空文。南宋更甚。绍兴二十六年(1156年)正月二十七日,权户部侍郎钟世明上言提到:“诸路州军钱物,并合隶军资库。近年以来,州军多将拘到钱物别置库眼赤历拘收,以为羡余之献、公库之用。”(同前书“食货”五二之三三)以致州军财赋,“惟凭赤历,难以稽考”。
  地方州军财不入库现象,原因无非有二:其一,州军防止上级计司非理“划刷”钱物,以保证本地财政开支的需要;其二,方便地方官吏营私舞弊。比较常见的是将大量财赋拨入公使库,以供官吏挥霍。绍兴二十八年湖北总领逢当霖上奏提到的一个例子是:“近年又复辄将在仓米斛出粜,取其价值,以资妄用,此殊可骇。
  3)赋不依法
  宋初以来的制度,赋税课利的征敛有严格规定,创赋增税之权,集中于中央,不容地方染指,故立有“擅增岁赋法”。在法:受纳应纳数外辄收羡余,或辄他用,及非法擅敛,并有断罪条法”。但由于地方财政入不敷出,大多亏空,完全按照国家法令征发赋税,根本无法满足上供及本地开支,因此州县多“不免创于二税之外,别作名色,巧取于民。一般来讲,地方政府在“巧取于民”的过程中,较少“凿空白撰多依法定赋税因缘延展,征收附加税,国家关于赋税征收的统一制度也因此演化出多种“地方版本”。
  4)贪赃枉法
  以上地方财政种种地方化的表现,实质也就是非制度化现象,而又为上级计司不得不默许,结果之一,必然为地方官吏贪赃枉法大开方便之门。如二税苗米入纳,各地附收耗米,名目繁多。官吏缘此多收入己,简直顺理成章。地方官吏贪赃枉法,文献记载反映了不少,历代如此,多为学者所关注。其间名目百出,常超乎想象。
  两宋财政制度的地方化现象当然不止于此,但这几方面可谓比较典型者,可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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