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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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无证经营罚款标准
1.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证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7年10月1日,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旧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也同时废止。
《办法》一共十九条,修改了不少内容,明确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情形,增加违规成本。
扩展资料:
2003年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与2017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不同处:
1.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放宽了,《办法》中规定了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2.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减轻了处罚尺度,《办法》处罚力度减轻,三档并一档。
3.改变了执法的措施,《办法》注重人性化、柔性执法,减少执法中的冰冷度。
4.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办法》加强了政府部门间的分工和配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规定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湖州南浔开出今年首例为无照经营提供场所罚单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旧馆镇所日前查处了一起为无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案件,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25000元,这也是今年南浔区首例对提供无照经营场所处罚的案件。
旧馆镇所的执法人员近日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出租厂房内陆续传来敲击木制品的声音,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厂房进行了监督检查。
进入该厂房后发现,有数名工人正在从事木制品加工活动,现场木屑飞舞,而且有一股刺鼻的油漆味。现场经营者无法出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表示该厂房系向房东租赁。
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经营者和房东进行了询问。经了解,房东在明知该工厂在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木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遂依法对场所租赁方立案调查。
“很多人都知道无照经营是违法行为,但对于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场所、运输或者仓储条件也构成违法这一点可能认识不够。”南浔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无照经营容易衍生出安全事故、劳务纠纷、债务纠纷等诸多问题,是该局一直以来的重点整治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群众,在将相关场所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为他人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时,务必要核实对方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
如果明知承租方为无照经营,还与其保持租赁关系,仍旧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属于违法行为,不但要没收违法所得还将面临一定数额的罚款,得不偿失。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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