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如何解除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解除条件法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实践,财产保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解除:
  1、冻结存款的期限超过了6个月,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
  2、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5、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6、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11-14
财产保全是由法院执行的。被申请人可以与原告协商和解,或者履行债务后,由原告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11-14
仲裁你没有责任。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