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宪法的监督制度

如题所述

(一)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

鉴于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工作方式上的局限性和人大立法任务的日益繁重,可考虑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国家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有关宪法的争议问题。在这种模式下,宪法争议一般都应由宪法委员会行使最终裁决权,但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性活动,如果宪法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全国人大审查决定的,可以由全国人大作出最终决定。因此全国人大仍然是宪法监督的最高权威机关,而宪法委员会从性质上讲则是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执行机关。

(二)将宪法落实于司法领域,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院的司法审判通常被认为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终途径,这就是所谓的“司法终裁原则”。因此不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宪法诉讼(主要指以违反宪法为理由控告公共权力机关的违法行为)都是社会公众赖以维护自身权利和纠正国家机关滥用权力的重要途径。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未来可以考虑授权人民法院(当然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解决一些具体的宪法纠纷案件,允许公民直接依宪法控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行为。这样做不但可以使公共权力获得最具实效的外在监督方式,也可以使普通公民通过亲身参与宪法实施,获得对宪法精神的经验性认同,进而建立对“通过法律实现正义”这一法治理念的合理期待,有利于宪法权威的树立和依法治国进程的顺利推进。

(三)明确违宪责任与制裁制度,保障“宪法不可违”

“法律不能制裁便不是法律”。在改革宪法监督制度,树立宪法权威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违宪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尤其是应当将罢免违宪人员的范围、条件、程序等具体化,从而使被罢免者承担相应的宪法责任,使其因违宪行为而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和政治代价。例如,宪法可以规定,因违宪行为而被罢免职务的,在若干年内不得再度担任任何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等。这样一来,“遵守宪法”便不仅具有倡导意义,也具有了强制意义,通过将违宪行为和违宪主体的直接政治利益损失联系在一起,可以有效地震慑并教育违宪主体,从而最大程度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巩固宪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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